
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
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佈
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
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佈
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
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
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
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佈他人隱私的。
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
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佈他人隱私的。
昨天晚上原本打算看完Boston Legal 5x04: The Bad Seed的,但是沒想到時間太晚。
於是看了一下,就準備睡覺了。
不管怎么說,還是早上來說說故事當中的一個判例,Feres Doctrine。
不過我也不知道最終結果會怎么樣。
Feres Doctrine其實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對“主權豁免”的一種衍生,將其外延擴展。
具體的評論,還是等我看完了再說。
順帶解釋下主權豁免的含義:凡國家主權行為和國家財產,是不能在外國法院對其起訴的。這是從“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”引申出來的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。
這張圖片是位於波士頓的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。
上面鐫刻著Martin Niemller牧師的一段話:
First they came for the socialists and I did not speak out because I was not a socialist.
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and I did not speak out because I was not a trade unionist.
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and I did not speak out because I was not a Jew.
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, and I didn’t speak up,because I was a Protestant.
Then they came for me and there was no one left to speak for me.
而現在,我覺得我有一些話需要說一下。
Emlary說你不應該對這個國家的道德和法制還有期待,而我只是覺得,如果有些話不說的話,也就意味著緘默。
其實沉默不是對付話語霸權的最好方法,但是,說出來卻會死得更難看。
所以,你要么接受(無論是自愿還是被迫),要么就選擇離去。









